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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 招商动态 |2016-08-08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建设“学习型实践型创新型”干部队伍,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科级领导干部,重点解决科级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位于全县同类考核单位末位、被评为一般等次的,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行业或全县末位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科级领导干部;

(二)未完市考县考核指标承诺,排名列全市后3位的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

(四)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五)搞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导致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级领导干部;

(六)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宜任现职得票率达30%以上的科级领导干部;

(七)县委全会对镇(街道办)党政正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承担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的部门单位,涉考指标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市前3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考核指标的部门单位,指标考评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后3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科级领导干部;

(四)驻村帮扶单位扶贫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镇(街道办)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

(二)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导致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

(三)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办)、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办)、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

(三)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四)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镇分管科级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科级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级领导干部;较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不认真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不严格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提名推荐或干部任用中任人唯亲,本镇(街道办)、部门单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镇(街道办)或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党委、县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和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三)不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四风”问题比较突出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和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四)本镇(街道办)、部门单位发生舆情失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和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镇(街道办)、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较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或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差的票数达到30%以上的,或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镇(街道办)党委、县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和有关科级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审计、信访、环保、安监、扶贫、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调整建议或问责追究意见报县委审批。调整建议或问责追究意见包括原因、依据及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或问责追究前,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决定。县委研究作出调整决定或问责追责,作出决定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对调整或问责追责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科级领导干部,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科级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要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干部监督联席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上报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的相关信息。县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及时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科级领导干部。要注重对调整下来干部的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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